(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成健与黄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健,黄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成健,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83********,住蓝山县土市乡栗歧岭村*组。委托代理人李郭金,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珍华,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7********,住蓝山县塔峰镇龟形岭。委托代理人曾文科,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成健与被告黄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成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王成健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代理审判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