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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4)古刑初字第75号向世军、李水英、田帮标、唐永梅非法经营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甲,李某某甲,唐某某甲,田某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甲,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0日被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某甲,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唐某某甲,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田某某甲,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甲分别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上线钟某某甲、李某某甲讲好,向某某甲向其报单,按投注额的11%作为向某某甲的提成,另外向某某甲报的数字中有中奖的,按中奖数字投注额的1倍返给向某某甲。之后,被告人向某某甲开始在古丈县境内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发展下线田某某甲、李某某甲等人为其抄单,承诺按投注额的10%作为提成返给田某某甲等人。同时向某某甲以每月2200元的工资雇佣其外甥龙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帮忙与下线结算。每期的地下六合彩开奖之前,被告人田某某甲、李某某甲等人以电话的方式报单给向某某甲,开奖后,被告人向某某甲与下线就输赢情况核对账目,在开奖后的第二天,龙某甲便以现金方式与田某某甲、李某某甲结算,再以银行转账方式与向某某甲结算,向某某甲与上线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从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向某某甲共经营地下“六合彩”约65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上线钟某某甲结算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金额达72.38万元,与上线李某某甲结算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金额为190.29万元,与下线田某某甲结算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金额为12.12万元,与龙某甲结算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金额为119.33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甲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过程中,发展唐某某甲为其下线,田某某甲累计投注额达20多万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甲在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过程中,除给田某某甲投注20多万元外,还给张丽芳、一个广东人(二人均身份不详)投注约10万元,共计投注30多万元,共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甲从2008年第66期开始经营地下“六合彩”至2010年第4期,共接受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某某丙等报单约69万元,均以电话方式报单给陈某某甲(另案处理),再以现金方式与陈某某甲结算。从2013年第46期至82期,被告人李某某甲共向上线陈某某甲、向某某甲报单约47万元。李某某甲累计投注额约116万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向某某甲违法所得9.1万元;扣押李某某甲违法所得1万元;扣押田某某甲违法所得2万元;扣押唐某某甲违法所得5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甲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还发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银行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向某某乙、唐某某乙、曾某某甲、彭某某甲、李某某丙、王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甲、田某某甲、李某某甲、唐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与龙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分别上缴违法所得14.1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均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田某某甲、唐某某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对被告人向某某甲可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甲可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同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某甲、李某某甲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田某某甲、唐某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单处罚金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唐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田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长永人民陪审员  汪祖宝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莎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