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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运州、张广山等与李军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州,张广山,李军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王运州。原告张广山。委托代理人张红霞。被告李军平(李均平),男。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王运州、张广山诉称,二原告给被告李军平打工,被告说干完活后回家三天后开工资,原告回来后过了很多天在2014年2月19日被告给打了欠条,但直到今天被告一直推脱没给钱。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王运州工资2000元,给付张广山工资5800元。被告李军平辩称,对欠条没有异议,承认拖欠二原告工资款,希望缓一缓再偿还。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给被告李军平打工,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王运州工资2000元,欠张广山工资5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李军平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运州的工资款2000元及张广山的工资款5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