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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营口鹏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贾玉成、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贾玉成,刘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营口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常安,原告单位经理。被告贾玉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莉,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玉成、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玉成、刘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