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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A57,组织机构代码07280175-5。法定代表人于洁,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捷易通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