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知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1559099749548-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大钟。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姜弘民。委托代理人刘旺静。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延彬审 判 员 徐 沛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