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士明与被告高久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士明,高久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田士明,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高久扬,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士明与被告高久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田士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士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元,由田士明负担。助理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