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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3482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段雕,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东胜乡石渠村1组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段雕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费息等共计39 698.08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其中本金24 157.51元、利息15 516.5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上述利息包含复利),以上费用的收取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计收;2.段雕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段雕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5年1月23日 信用卡卡号 4581 XXXX XXXX 5974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单项增值服务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单项增值服务费收费类别为用卡无忧,用卡无忧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4元/户/月,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段雕产生用卡无忧费用24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3日尚欠本金24 157.51元、利息(包括复利)15 516.5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段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13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4 157.51元、利息(包括复利)15 516.5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4元,共计39 698.08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括复利)、单项增值服务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段雕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