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