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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卫东,职工。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卫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2)惠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卫东的工资账户62×××67。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