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丰6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200席。法定代表人:林绍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永丰6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申请人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请求,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4年3月9日为“永丰66轮”提供燃油,共计发生供油款人民币1890890元。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永丰66”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05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天津港扣押“永丰6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永丰6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提供人民币205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