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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华,经理。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斌,经理。被执行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孙立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