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4)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周梁,魏胜乐,张穆金,张宗冬,谢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负责人沈林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铭。被执行人周梁。被执行人魏胜乐。被执行人张穆金。被执行人张宗冬。被执行人谢新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与周梁、魏胜乐、张穆金、张宗冬、谢新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周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借款63033.92元,利息1684.37元,罚息6444.78元(计算至2013年4月12日,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算,罚息按利息利率加收50%计算)。魏胜乐、张穆金、张宗冬、谢新琴对周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梁、魏胜乐、张穆金、张宗冬、谢新琴直接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2246元,合计73409.07元。周梁、魏胜乐、张穆金、张宗冬、谢新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40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新琴名下银行存款3964元,扣除执行费1001元,未履行金额为70446.07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元,履行期限为24个月,考虑到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赵丁逸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