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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享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福鑫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享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福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享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福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瑞平。上诉人上海享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如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租赁的仓库在宝山区380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