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凡梅审 判 员 肖志红人民陪审员 刘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珍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