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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学东与王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东,王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赵学东,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琪,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河北省冀州市,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赵学东与被告王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学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学东承担。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