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唐山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鑫旺工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唐山鑫旺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常万德,任经理。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法定代表人:刘铁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厚板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旺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