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登发旅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966号原告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登发旅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上海登发旅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携其财产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的四层、五层、六层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2013年5月17日止的租金人民币504000元,扣除在原告处的定金2万元后,被告实际尚应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484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实际使用费(该使用费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每日人民币734.25元计,至实际迁出房屋时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6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0元,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因涉及动迁,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相应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令、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因涉及动迁,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相应线索,故本案属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海富德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维平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