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64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现更名为宁波慈溪宁波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应建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建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包建宏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大步街124-313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