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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琴与林昌清、黄美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琴,林昌清,黄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保字第4号原告陈琴,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昌清,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黄美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诉被告林昌清、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林昌清、黄美芳所有的房产,原告陈琴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榕房权证R字第100XX**号)为其财产保全的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琴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榕房权证R字第100XX**号)。二、查封被告林昌清、黄美芳房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