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徐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