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卓易军与潘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易军,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卓易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潘攀,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卓易军与被告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易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攀支付借款本金10,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攀发出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攀工商银���、邮政储蓄银行有六张银行卡,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6115的银行卡反馈显示有2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时,邮政储蓄银行反馈系系统反馈错误该账户内无存款且一个月内无进出记录,其他银行卡内只有极小金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社保于2015年1月5日转出现无相关记录,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金华萍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