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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学生。被执行人赵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7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