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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虢全杰与被告谢成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虢全杰,谢成斌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79号原告虢全杰,男。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成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虢全杰与被告谢成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虢全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成斌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成斌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鲁爱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