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磨民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正红、邓银慧与邓银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磨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陈正红。被告邓银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红与被告邓银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红撤回对被告邓银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正红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丁贾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