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雍长社与解辉、陆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长社,解辉,陆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雍长社,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解辉,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陆凤敏,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雍长社与被告解辉、陆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长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辉、陆凤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雍长社诉称:2012年5月25日,被告解辉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由被告陆凤敏担保,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立有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解辉未予答辩。被告陆凤敏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解辉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通过被告陆凤敏担保,向原告雍长社借款20000元,并立有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雍长社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2%。借款人:解辉担保人:陆凤敏2012年5月25。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辉向原告雍长社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雍长社与被告解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解辉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陆凤敏在担保人栏中签名担保,应当承担保证担保义务,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解辉、陆凤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约定以月息2%计息,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辉欠原告雍长社人民币20000元、利息12800元(20000元×2%×32个月),计32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陆凤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解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勤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