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与刘排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刘排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迎宾社区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5929266-X。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春,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被告刘排富,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诉被告刘排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曼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