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高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国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第三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妻子。江西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14081元(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整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