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50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