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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懋维龙(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懋维龙(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街甲19号。法定代表人董生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懋维龙(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地纬路平安里小区底商9排7号。法定代表人裴小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壮,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懋维龙(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属不同行政区域,且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间变更诉讼标的为8340887元,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懋维龙(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双方在静海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也在静海县,本案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静海县。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而符合本院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有误,应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