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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宏家与黄旭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家,黄旭先,蒙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苏宏家。委托代理人:蓝贤忠,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先。第三人:蒙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宏家与被告黄旭先、第三人蒙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宏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宏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宏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宏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建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