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花,董福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马正花,女,1971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董福地,男,1963年1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马正花与被执行人董福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董福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满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