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朝红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朝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24号罪犯杜朝红,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朝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2013年10月17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杜朝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杜朝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朝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