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王朝许、郑文静(实习),河南聚铭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