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陈广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郭晶,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何海平,男,舒兰市农民法律援助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男,1983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关世强,男,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诉被告陈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立洪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晶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郭晶负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