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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陈广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郭晶,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何海平,男,舒兰市农民法律援助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男,1983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关世强,男,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诉被告陈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立洪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晶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郭晶负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