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韩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韩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奇,行长。被执行人:韩德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德勇在银行存款213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