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曹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曹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国强,男,汉族,山西省应县臧寨乡水磨村人。委托代理人鲍文喜,应县西城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曹强,男,汉族,山西省应县金城镇五里寨村人。原告王国强诉被告曹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经受雇于被告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3年1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0元。就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却一直以无钱为由不予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0元。被告辩称: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我雇佣原告在工地做水暖工,我已付清原告的全部工资,欠条是因为原告当时要跳塔吊,没办法我才打的欠条,因为原告跳塔吊,我被罚款20000元,这个罚款应由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1月份,被告曹强雇佣原告王国强在其工地做水暖工程,2013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曹强向原告王国强出具欠条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国强工资15000元整。到年底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与被告曹强雇佣关系明确,所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被告曹强应当给付其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15000元。被告曹强虽主张工资已给付,但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强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曹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