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万立勋与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立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立勋。上诉人万立勋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万立勋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万立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其补交2003年4月前的社保等费用,若不能补交,赔偿因不能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所造成的损失费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