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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赛与邱丽琴、哈尔滨市河松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邱丽琴,哈尔滨市河松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赛。被执行人邱丽琴。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河松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柴金峰,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