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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穆某与鲁建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滦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被告人鲁建良,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建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鲁建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来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刘彦锁审判员  陈 栋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