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郝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郝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赵宏。被执行人郝新民。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郝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1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用鲁JW99**别克君威轿车一辆抵顶本案所有欠款10217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损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