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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郝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郝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赵宏。被执行人郝新民。申请执行人赵宏与被执行人郝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1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用鲁JW99**别克君威轿车一辆抵顶本案所有欠款10217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损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