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景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