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吴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蒲玲玲,吴季,刘友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09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8日,住四川省达县。原告蒲玲玲,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6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吴季,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刘友贵,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1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蒲玲玲诉被告吴季、刘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蒲玲玲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蒲玲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蒲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XX、蒲玲玲承担。审判员 秦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