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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袁忠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袁忠,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登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忠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袁忠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