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解庆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4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农业银行旁,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黑色铃木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询问刘某某是否收购盗窃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答应收购,张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往溆浦县低庄镇以700元人民币镇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7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350元人民币销售给张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2014年7月1日22时许,张某甲窜至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119号吴某某家,将被害人吴某某的1辆白色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打电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收购盗窃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答应收购,张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往溆浦县低庄镇以1000元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摩托车以2100元人民币销售给张某丙。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2014年7月18日晚上,张某甲窜至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小区一楼一间柴房内,将被害人张某丁的1辆红色新大洲本田两轮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打电询问刘某某是否收购盗窃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答应收购,张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往溆浦县低庄镇以1300元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7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800元人民币销售给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00元。2014年2月16日,张某甲窜至溆浦县龙潭镇兰岗山林场附近商品房一楼,将被害人张某戊的1辆五羊本田两轮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往溆浦县低庄镇以500元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200元人民币销售给翟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70元。2014年3月份的一天21时许,张某甲窜至溆浦县龙潭镇龙腾佳苑一楼一空坪处,将被害人冯某停放此处的1辆白色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连夜将该摩托车骑往溆浦县低庄镇以1000元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摩托车以2600元人民币销售给张某己。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盗窃赃物予以收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丙、张某庚、张某丁、张某、瞿宏久、唐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己、张某戊、冯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盗窃赃物而予以收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解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