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大民要求宣告陈永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大民,汉族,系一冶建设公司教培中心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大民要求宣告陈永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大民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大民撤回对陈永忠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大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