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王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贺某甲,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白族,下岗职工。被告贺某乙,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白族,农民。被告王某甲,女,白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白族,农民,系贺某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