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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岩、张志丰、张永青、吕建军、张云峰、张柱柱、吕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岩,张志丰,张永青,吕建军,张云峰,张柱柱,吕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包白路500米处被告贾岩(身份证号×××),男,汉族,住本市昆区意城晶华三区2栋303号,系个体。被告张志丰,男,汉族,住本市,系个体。被告张永青,男,汉族,住本市,系个体。被告吕建军,男,汉族,住本市,系个体。被告张云峰,男,汉族,住本市,系个体。被告张柱柱,男,汉族,住本市,系个体。被告吕杨,男,住本市,系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岩、张志丰、张永青、吕建军、张云峰、张柱柱、吕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9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