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叶家山煤矿股东毕某某(另案处理)请颜某某帮忙承接矿务局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并承诺给其好处,颜某某表示同意。毕某某还向颜某某推荐湖北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2011年12月,罗某某、毕某某分别借用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建筑单位资质报名投标,并将报名的七家建筑单位名单报给颜某某,要其确保入围。2012年1月20日,罗某某、毕某某分别以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棚户区项目1标段、2标段工程,建筑面积分别为10070平方米和13759平方米。同年3月,罗某某、毕某某向颜某某提出两个标段分别由他们两个人各自承建。2012年6月,颜某某以要为女儿购买汽车作嫁妆为由,找罗某某借款,罗某某即将其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颜某某,颜用此卡消费159800元购买了大众速腾轿车一辆。事后,颜某某在归还信用卡时,要求罗某某兑现给其好处的承诺,罗某某予以默认。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某、毕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购车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因他人索贿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