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与涂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涂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法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兵。被告涂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遂昌明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彩君 来源: